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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中后期服饰文化特征探析(转) 朱门风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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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本文分析比较了明代中后期与明代初期服饰文化体现出的迥然不同的特征及其具体表现,认为这些特征的出现是明代中后期商品经济空前活跃和繁荣的产物,反过来又促进了纺织等行业封建生产方式的变革。

关键词:服饰文化特征;商品经济;资本主义萌芽

服饰是人类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最集中的体现,也是一个社会和时代进化的晴雨表。随着商品经济的高度展,明朝中后期的服饰从生产、供销到消费诸环节都生了与传统生活方式迥乎不同的异动倾向,呈现出鲜明的文化特征,本文试就此略作探析。

一、僭礼越制的突破性

服饰不仅仅具有穿着打扮的实用价值,在封建社会还是一个人社会地位、贵贱尊卑的标志。早在战国时代,荀子就提倡“衣服有制,宫室有度”(《荀子·王制》),西汉时贾谊又详细阐述了“奇服文章以等上下而差贵贱”(《新书》卷1)的意义,因此这个原则一直根深蒂固萦结于历代帝王的思想之中,“易冠服”几乎成了每一个创业继统之君安邦定国最重要的政治措施之一。所谓“一代之兴,必有一代冠服之制”,[1]其文化意蕴就正在此。

洪武元年(1386)二月,明太祖朱元璋立国伊始,就下了一道“悉命复衣冠如唐制”的诏令,对全国官民百姓衣冠服饰的形制、质地和颜色都作了严格规定:士民皆束顶,官则乌纱帽、圆领袍束带,黑靴;士庶则服四带巾、杂色盘领衣,不得用黄、玄;乐工冠青卍字顶巾,系红绿帛带;士庶妻饰许用银镀金,耳环用金珠,钏镯用银,服浅色,团衫用丝、绫罗、绸绢;其乐妓则戴明角冠,皂褙子,不许与庶民妻同。[2]

两年后朱元璋觉得四带巾不尽完善,“复制四方平定巾颁行天下,令士人吏民咸如式制服之”[3];又令“男女衣服并不得用金绣锦绮丝绫罗,止用绸绢素纱,饰、钏镯不得用金玉珠翠,止用银,靴不得裁制花样、金钱装饰,违者罪之”[4]。洪武五年(1372),“令民间妇人礼服惟紫,不得金绣,袍衫止紫、绿、桃红及诸浅淡颜色,不许用大红、鸦青、黄色”;洪武六年(1373),“令庶人巾环不得用金玉、玛瑙、珊瑚、琥珀,(官吏)未入流品者同;庶人帽不得用顶,帽珠止许水晶、香木”[5]。为了确保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洪武十三年(138o)颁布的《大明律》特设“服舍违式”条,对于越级使用服饰的行为作出严厉惩处:“若常服僭用锦绮、丝、绫罗、彩绣……及将大红销金制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饰、镯钏及用珍珠绿缀,衣履并结成补子盖额缨络等件,倡伎僭用金饰镯钏者,事,各问以应得之罪(按即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6]到洪武二十六年(1393),朱元璋又作了一次较大的调整,并补充了一些新的内容。至此,明代服饰制度基本成型,其规定之严密,范围之广泛,可以说是空前绝后的。

这里之所以不厌其烦地交待朱元璋的服饰制度,是因为这些繁缛苛刻的规章建构起了明初等级森严的政治体系,建构起了尊卑有序贵贱分明的服饰文化氛围:国朝士女服饰,皆有定制。洪武时律令严明,人遵画一之法。[7]大明国有其制,不独农工商不敢混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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